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转发省财政厅、省物价局、省国家税务局、省地方税务局《关于贯彻落实收费基金政有关问题的通知》的通知

济财综〔2015〕47号
2015-10-09

转发省财政厅、省物价局、省国家税务局、省地方税务局《关于贯彻落实收费基金政有关问题的通知》的通知

济宁市财政局

济宁市物价局

济宁市国家税务局

济宁市地方税务局

文件

济财综〔 2015 〕 47 号

转发省财政厅、省物价局、省国家税务局、

省地方税务局《关于贯彻落实收费基金政策

有关问题的通知》的通知

各县市区财政局、物价局、国税局、地税局,市直各部门:

现将山东省财政厅、省物价局、省国家税务局、省地方税务局《关于贯彻落实收费基金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鲁财综〔 2014〕 75 号)转发给你们,请严格执行。

附件:山东省财政厅、省物价局、省国家税务局、省地方税务局《关于贯彻落实收费基金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鲁财综〔 2014〕 75 号)

济宁市财政局 济宁市物价局

济宁市国家税务局 济宁市地方税务局

2015 年 10月 9 日

济宁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5 年10 月9 日 印发

附件4财税【2014】122号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

附件3财税【2014】101号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

附件2财税【2014】77号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

附件1省财政厅鲁财综【2014】75号贯彻落实收费基金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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